HODA WATER JOURNAL · 認識水
台灣飲用水水質檢測標準:飲水機多久驗、檢驗項目與法規指南
台灣飲用水管理可以先分成三件事:水質數值看標準,公共飲水機維護抽驗看設備辦法,管理責任與違規處理看條例。
接自來水的公共飲水機,一般每隔三個月抽驗大腸桿菌群;但檢測合格、設備維護與其他水質義務,需要一起確認。這篇整理檢測頻率、常見限值、pH與TDS判讀,以及PFAS施行時程。

飲用水檢測先分三件事:標準、管理與責任
水質是否符合數值、公共飲水機如何維護抽驗,以及違規後如何處理,分別由不同法規銜接。理解各自的工作,讀檢測報告與安排維護才不容易混淆。
| 想知道什麼 | 主要依據 | 閱讀重點 |
|---|---|---|
| 水質各項數值 | 《飲用水水質標準》 | 項目、單位、限值、例外與施行日期 |
| 公共飲水機的維護與定期抽驗 | 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》 | 水源、頻率、比例、紀錄與不合格處理 |
| 管理義務、檢測資格與違規責任 | 《飲用水管理條例》 | 適用對象、採樣機構、罰則及恢復供飲程序 |
另有《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》管理原水,不能拿成品飲用水的限值直接替代水源標準。法規舊文字中的環保署業務,自2023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,可對照條例沿革。
哪些飲水機適用?先確認供公眾飲用與水源
設備辦法適用於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的連續供水固定設備。學校、公共場所及辦公場所常見飲水機可能涉及此制度,但仍須確認實際設置與供飲型態;不能只靠「公司」或「民宿」名稱判斷所有義務。
一般家庭自用淨水器不屬於這項公共飲水機定期抽驗制度;這不代表家庭水源、儲水或設備狀況可以忽略。接地下水、山泉水等非自來水者,尤其應分開檢查原水與處理後出水。辦法第2、7條。
水質、維護與登記是不同問題。逐台登記使用證明的義務,還須確認是否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條例第8條公告的場所,不能說所有私人場所一律都要登記。
公共飲水機多久驗一次?自來水與非自來水對照
| 設備水源 | 處理後出水 | 原水檢測 |
|---|---|---|
| 接用自來水 | 每隔3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 | 設備辦法未另要求這類管理單位每季檢測原水砷與硝酸鹽氮 |
| 非接用自來水 | 每隔3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 | 每隔3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砷;連續一年符合水源標準,自次年改為每隔6個月一次 |
非自來水水源的頻率放寬,不會讓出水的大腸桿菌群也改為半年驗一次。這是辦法第7條的兩套檢測要求,應分開排程。
上述是指定的定期項目,不是全部水質義務的清單。同條明定其他項目仍應符合對應的水源、水質標準,不能以一張細菌合格報告保證所有污染物均合格。
每次抽八分之一:要輪流,也要保留完整台帳
依設備辦法第8條,抽驗台數比例為八分之一,台數計算未達一台者以一台計,並採輪流、迴避先前已完成檢驗設備的方式。地方主管機關可依水質及維護狀況,提高比例或指定機台。
例如,確認屬同一適用抽驗範圍的40台設備,每次抽5台;若每季一次且持續輪流,約兩年能完成一輪。這只是固定台數下的排程例子,不是每台飲水機可以自行等兩年才驗的許可。
台數不是8的倍數時,不要向下取整;可先依進位數排程,再向所在地環保局確認抽驗母數、非自來水水源採樣及計算方式。不同場所、水源、登記與豁免狀態不宜自行混成一個總數。
台帳至少列出:機台編號、位置、水源、出水型態、維護日期、採樣日期、結果與下一次排程。輪流抽驗應能從紀錄追溯,不只是避開上一季而反覆抽同幾台。
90°C可以免驗嗎?看實際供飲出水條件
設備辦法第7條的例外,是供人飲用裝置的出水溫度維持於攝氏90度以上,可免每隔三個月的大腸桿菌群檢測。只顯示加熱槽曾煮到90度、標示有熱水功能,都不等於符合條件。
同一機台仍供應溫水或冰水時,不能因熱水出口夠熱,就宣稱整台都免驗。混合出水、不同水路及豁免範圍,應備妥設備資料向主管機關確認。
這項例外不等於免維護、免紀錄、免水源管理或保證全部水質安全。也不建議為了免驗而自行更改溫控設定。
飲用水水質標準有哪些數字?常見項目整理
| 項目 | 一般規定的限值 | 適用與判讀 |
|---|---|---|
| 大腸桿菌群 | 6 MPN/100 mL(多管發酵法)或6 CFU/100 mL(濾膜法) | 依實際方法與單位判讀 |
| 總菌落數 | 100 CFU/mL | 法定採樣地點限有消毒系統的水廠配水管網 |
| 臭度/濁度/色度 | 3初嗅數/2 NTU/5鉑鈷單位 | 物理性標準,不代表僅憑外觀就能確認安全 |
| 砷/鉛 | 各0.01 mg/L | 不同化學物質限值不同,不能概括重金屬都以0.01為門檻 |
| 鎘/汞 | 0.005/0.001 mg/L | 顯示各項需要分別核對 |
| 硝酸鹽氮 | 10 mg/L(以氮計) | 不要與以硝酸根計的數字直接比較 |
| 總硬度/總溶解固體量 | 300 mg/L(以CaCO₃計)/500 mg/L | 屬一般規定,法定災害情境另有條文 |
| 自由有效餘氯 | 0.2–1.0 mg/L | 僅限加氯消毒供水系統;法定災害情境另有條文 |
| pH | 6.0–8.5 | 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的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之水不在此限 |
表格節錄現行《飲用水水質標準》第3條,不是全部檢測項目清單。細菌、物理及化學標準各回答不同問題;「影響適飲性、感觀物質」也是法定標準,不能把分類解釋成超標仍可放心喝。
大腸桿菌群是污染與處理管理的指標,與其中的大腸桿菌不是同一個檢測對象。國際比較還涉及採樣、頻率與違規判定,不能只看「6」和「0」就判斷誰較嚴格。
pH低於6、TDS很低,如何判讀?
公眾飲用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之水,明文排除於pH 6.0–8.5限值之外。因此,單靠這類出水pH低於6,不能直接判定違反該項限值;但也不能反過來保證這杯水安全。
RO低礦物水可能因緩衝能力低、接觸二氧化碳而呈偏低pH;實際原因仍須看水源、設備及測量條件,不能只用「RO都這樣」忽略異常。其他適用水質項目仍應符合標準。
對接近一般飲用水密度的稀水溶液,mg/L與ppm數值可近似對照;例如0.01 mg/L約為10 ppb。這是近似換算,並非所有液體都可精確互換。
TDS筆以導電度估算溶解固體,無法辨識溶了哪些物質。換算係數與離子組成也影響讀值;不能把筆上500 ppm當成法定總溶解固體量檢測,或用低TDS證明細菌、重金屬及PFAS均合格。硬度也不能直接由TDS換算。
颱風豪雨的例外:餘氯上限是3.0 mg/L
標準第4、5條規定,自來水、簡易自來水、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,致水源濁度超過1500 NTU時,飲用水濁度最大限值為4 NTU;加氯消毒供水系統的自由有效餘氯可適用0.2–3.0 mg/L。
第5條之一另針對自來水因前述天然災害需分區供水、且在法定天然災害應變期間的供水區域,規定色度、鐵、錳、硬度與總溶解固體量等例外。不是一發布颱風訊息,所有地區所有項目就自動放寬。
遇到供水異常,依供水單位與地方主管機關的即時通知處理。應變限值不是鼓勵飲用肉眼明顯混濁的水,也不能拿來解釋任何末端設備異常。
PFAS標準何時生效?2027年7月1日與過渡期
截至本文查閱日(2026年10月19日),第3條之一第1項的PFAS限值訂於2027年7月1日(民國116年)施行。不能寫成目前所有飲水機每季都必須驗PFAS。完整條文與限值表。
| PFAS合計項目 | 法定濃度 | 換算 |
|---|---|---|
| PFOA+PFOS | 0.00005 mg/L | 50 ng/L |
| PFOS+PFHxS | 0.00007 mg/L | 70 ng/L |
過渡期自2025年1月1日起,淨水處理設備每日供水量達2萬立方公尺以上的供水或管理單位應至少檢測2次,兩次間隔須超過360日;未達者至少1次。超過限值須於出具報告日起7日內通報,並於30日內提出水質管理計畫;改善完成期限亦不得超過第1項施行日。
過渡期管理、正式水質限值與公共飲水機季度抽驗是不同層次。正式施行後違反水質標準的裁處,仍須依條例與個案程序認定,不能寫成檢出PFAS就立即罰款。
每月維護、紀錄保存與登記展延怎麼做
設備管理單位可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維護,每月至少一次,詳細記錄維護內容;維護及水質檢測紀錄均保存2年,每台設備的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須放在明顯處。
每月維護不等於每月一律換全部濾心。濾材更換、水路清潔與消毒等,應按設備種類、使用量、原廠要求及適用的維護管理說明書安排,留下實際執行紀錄。
屬公告須登記場所者,每台分別取得使用證明,有效期3年;繼續設置使用可在到期前3至5個月申請展延。設備移位、水源或機型變更,還有變更或重新登記要求,應在異動前向所在地機關確認。
採樣要找誰?自裝一瓶水不能替代法定定期檢測
條例第12條第2項已明定,公共飲水設備水質狀況的採樣及檢驗測定,須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的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;第12條之一也有檢驗機構資格要求。
- 列明設備、水源、適用定期項目與抽驗排程。
- 核對機構許可證及飲用水採樣、指定檢測項目的許可範圍。
- 由機構依適用公告方法到場採樣,保留機台編號、採樣點與時間等資料。
- 核對報告、更新明顯處紀錄並保存,追蹤下次排程。
自行送樣可作個人了解的資料,但結果受樣品來源與採樣保存條件限制,不能直接替代法定公共飲水機採樣。方法編號與版本也會更新,應核對當次報告及機構許可,不僅記住某個NIEA號碼。
檢測報告看五處:ND與小於1都不是絕對零
- 檢體身分:場所、機台編號、採樣位置與水源是否吻合。
- 日期與採樣者:採樣、檢驗及報告日期,以及機構資格。
- 項目與單位:大腸桿菌群、大腸桿菌、MPN及CFU不能混讀。
- 結果與比較基準:檢測值、適用限值及方法版本。
- 報告備註:偵測或報告限值、定量範圍及樣品限制。
「<1 MPN/100 mL」表示結果低於該方法與報告條件下的界限;不宜一律稱為所有方法的最低偵測值。「ND」表示依該方法與報告判定未檢出,應對照備註的界限。兩者都不是證明水中絕對為零。
報告是特定樣品、時間與項目的結果。它能支持對應項目的判讀,不能擴張成整台設備永久安全,或未檢項目都沒有。
水質不合格怎麼辦?停用、維修、複驗與罰則
依設備辦法第9條,管理單位應依序關閉進水水源並停止飲用、在明顯處掛警語、進行維修;維修後複驗符合水質標準,才可再供飲用。不能只換濾心就直接恢復。
若已被主管機關依條例第21或24條禁止作為水源或供飲用,還須按第15條之一,由非其所屬且有許可的機構採樣檢驗,檢具合格報告並報處分機關核准後才能恢復。其他限期改善案件也應依處分要求申報查驗,不能自行把「報告合格」當程序全部完成。
水質違反標準,條例第24條規定罰鍰為新臺幣6萬至60萬元並限期改善;屆期未完成改善可按日連續處罰,情節重大禁止供飲用。未依規定維護、抽驗或製作揭示保存紀錄,則另涉及第23條的1萬至10萬元及屆期按次處罰。條例第15條之一、第23、24及24條之二。
家庭與管理者的下一步:先釐清水源與處理目標
煮沸可以降低部分微生物風險,卻不能當成去除鉛、砷、硝酸鹽等化學污染物的通用方法;水分蒸發還可能使非揮發性溶質濃縮。設備商品檢驗與安裝後的水質、維護也分屬不同工作,機器合格不等於日後不用維護。
家庭若使用井水、儲水或管線有疑慮,先和具許可機構討論適合的採樣點與項目。公共設備管理者則先完成台帳、排程及紀錄檢查,不拿家庭自用經驗代替法定管理。
如需整理飲水設備、水源及濾心維護需求,可與HODA water討論飲水規劃。由實際使用情境開始,釐清需要的設備與維護;法定採樣檢驗仍由具許可機構辦理。
常見問題 FAQ
資料來源與版本說明
查閱日期:2026年10月19日。本文依當日可查之現行條文及已公布、另定施行日期內容整理;場所適用、抽驗計算及改善程序依主管機關認定,後續修正以正式公告為準。
